申请人:深圳市小情人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51964号“小情人LITTLE SWEET HE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小情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所指的具体对象是父母和孩子,表达父母与孩子之间特殊而深厚的感情。申请人公司经营范围和商标实际使用的对象决定了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在第14类商品上,“小情人LITTLE SWEET HEART及图”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旗下香港公司的“小情人”商标在香港地区也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获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登记。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部分产品实拍图片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小情人”和外文文字“LITTLE SWEET HEART”及图形组成,其中“小情人”文字为申请商标显著标识,尽管该文字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指代父母与孩子之间亲情的特定含义,但是受到一定场合和语境的限制,“小情人”一词本身的含义仍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以该文字作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第22类帐篷等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小情人”商标在香港地区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