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世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53348号“欢乐麦盯 HUAN LE MAI 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984773号“欢乐麦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混淆和误认。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并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文字“欢乐麦盯”与引证商标独立认读文字“欢乐麦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的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