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彼亚斯粘合剂(嘉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47929号“POOL'R SPA 74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POOL'R SPA 747”并非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工业用明胶商品行业的通用名称,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