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壹号车汽车服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82844号“1号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选择、富有内涵的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显著性得以增强。另,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1号车”普通印刷体,使用在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陆地车辆引擎;陆地车辆用电动机等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备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另,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能够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