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北天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54448号“中捷 中捷连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47950号“中捷 ZHONGJIE及图”商标、第6042885号“中捷”商标及第8420518号“中捷通ZHONGJIETO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视觉等方面不近似,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中捷”,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维修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建筑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