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华市晶采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13580号“PHIG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3765508号“PHIIMA及图”商标因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0日
申请人:金华市晶采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13580号“PHIG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3765508号“PHIIMA及图”商标因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