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辛德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21484号“辛德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文字来源自申请人的商号,同时也是欧美常见的姓氏,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在实践中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辛德勒”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