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菊凤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00889号“菊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588020号“天目玉枝及图”商标、第7588021号“玉枝及图”商标、第15327205号“蓝冠BLUE CROWN及图”商标、第10382387号图形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上差别明显,整体视觉印象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