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叁生万物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邦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67902号“叁生万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099861号“三生万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83862号“三生万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370335号“三生万寿SANSHENGWANS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98594号“三生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叁生万物”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生万物”文字、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三生万寿”文字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