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凤岗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562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9104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构图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较大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