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天为航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44507号“Teamwe Servic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Teamwe Services”文字含义不确切,尚难确认与其指定使用在第37类维修信息等复审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关联密切,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