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市胎之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611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7935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图形,第4198594号“友合调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由“友合调查”文字和图形组成,第8331121号“中药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由“中药盟”文字和图形组成,第116428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为图形,第13801712号“HUNAN DOUHAO TRADING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由“HUNAN DOUHAO TRADING CO.,LTD”文字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构图、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