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30936号“小程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程序 22430936

阅读:172393 2018-04-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30936号“小程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成立于1998年,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申请人的“微信”商标于201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小程序”是申请人在微信平台开发的一…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30936号“小程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成立于1998年,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申请人的“微信”商标于201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小程序”是申请人在微信平台开发的一款应用程序,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申请人“小程序”依附于微信品牌及自身优势,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三、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微信”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媒体对“小程序”的报道资料;3、百度百科中关于“程序”的释义;4、国家图书馆检索的关于“小程序”的报刊报道资料;5、当当网、京东商城等购物网站搜索“小程序”所显示的相关书籍页面资料;6、部分书籍中有关小程序的介绍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小程序”构成,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上述文字当作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30936号“小程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程序 2243093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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