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诺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59707号“西田雅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973339号“西园雅集”商标、第21450011号“西泠雅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处于申请待审中,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在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版权证书及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西田雅集”与引证商标一“西园雅集”、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西泠雅集”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为系列商标,从而造成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