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24587号“邻家优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邻家优选 22424587

阅读:177766 2018-04-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长沙展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凯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24587号“邻家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021093号“邻家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23852号“邻家老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35…

  申请人:长沙展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凯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24587号“邻家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021093号“邻家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23852号“邻家老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356232号“邻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486168号“邻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字形、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巨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确定。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权利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果没有实质影响,故我委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邻家优选”与引证商标二“邻家老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为系列商标,或认为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导致误认误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询价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述在先核准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申请人所述商标注册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24587号“邻家优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邻家优选 2242458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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