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邦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29197号“解放碑好吃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3950号“解放碑JIEFANGBEI及图”商标、第14648341号“解放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后,该商标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授权合同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吧服务;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快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解放碑好吃街”,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