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旺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09732号“水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250077号“神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品牌介绍复印件;网络店铺销售情况复印件;宣传情况复印件;申请人获奖情况复印件;撤销案卷材料和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钓鱼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秋千;钓鱼用抄网”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水神”构成,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神水”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