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众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66934号“仰韶十大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我委认为,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59659号“仰韶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见第159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