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温和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61034号“百年温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的知识产权成果,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显著性极强,已经形成了较高的社会影响力。申请商标与第3092894号“温和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及含义上有显著区别,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相关市场中共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推广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市场中能和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山东著名商标续展申请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