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一品液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07292号“武定府古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武定府古窖”构成,已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