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81238号“伯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伯信 22481238

阅读:124556 2018-05-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银联智策顾问(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81238号“伯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鉴于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在国内市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且申请商标与第3466289号“佰信”商标、第13235905号“铂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用…

  申请人:银联智策顾问(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81238号“伯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鉴于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在国内市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且申请商标与第3466289号“佰信”商标、第13235905号“铂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用在所报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及误认。请暂缓审理,待引证商标撤三案审理完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方网页面;申请人的介绍;合作协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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