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达昇医疗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67771号“edas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文字“edasen”及红色和蓝色图形组合而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00218号“ea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