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唐人祥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29149号“唐人祥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791187号“唐人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其服务上不构成近似,相关公众凭借其区别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唐人祥瑞”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唐人祥”,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上也无明显区别,整体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