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丁恩科克里斯汀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27646号“Techum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95135号“TECHMP”商标、第1333680号“TECHUP”商标、第11109813号“泰科英普TECHIM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的字母部分在读音、字母构成、字形等方面均相近,整体亦无固定含义使之与各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若共存于电缆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已分别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