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85617号“帝尊DIZU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帝尊DIZUN 4785617

阅读:106284 2018-05-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揭阳产业园磐东大红鹰五金厂(原撤销被申请人:揭阳市东山区磐东大红鹰五金厂) 委托代理人:荆州市天翼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永康市尊名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785617号“帝尊DIZU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8833号决定,于2017年09月1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

  申请人:揭阳产业园磐东大红鹰五金厂(原撤销被申请人:揭阳市东山区磐东大红鹰五金厂)

  委托代理人:荆州市天翼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永康市尊名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785617号“帝尊DIZU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8833号决定,于2017年09月1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3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注册以来一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使用,并有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明,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出具的标有复审商标的包装内衬卡、包装箱图片、店铺照片;

  2、申请人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销售发票、展会照片;

  3、广州雅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具的广告发布证明及宣传材料;

  4、揭阳市五金商会开具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明。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委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

  5、原撤销被申请人出具的销售出库单、包装内衬卡、包装箱图片;

  6、精通网络主办的《DM杂志》、揭阳市大红鹰五金制品厂宣传手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05年7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铰链、金属门把手、金属合页、滑动门用金属小滑轮、家用金属滑轨、磁碰块、窗户金属器材、金属门闩、床的金属附件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18年6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揭阳产业园磐东大红鹰五金厂,即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6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证据2中的展会照片及证据5为自制证据,证据2中销售发票未标示复审商标,证据3广州雅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刊物无发行刊号,上述证据整体证明力较弱,但考虑到设置撤三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使用,且申请人名下仅有复审商标一枚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检验报告、商会证明及宣传手册与上述证据结合可以证明申请人具有真实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且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导轨、五金配件等商品上进行了宣传和使用,并未将复审商标闲置。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合页、滑动门用金属小滑轮等商品与导轨、五金配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故在导轨、五金配件等商品上的使用可视为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综上,综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785617号“帝尊DIZU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帝尊DIZUN 478561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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