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71383号“Byebye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Byebye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13993号“君”商标、第6346339号“君”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