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31786号“虾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虾潮及图 22431786

阅读:136767 2018-05-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曹玉辉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31786号“虾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申请保留申请商标指定在4301类似群组餐厅、茶馆、快餐馆、餐馆、饭店、临时住宿处出租部分服务项目,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2469…

  申请人:曹玉辉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31786号“虾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申请保留申请商标指定在4301类似群组餐厅、茶馆、快餐馆、餐馆、饭店、临时住宿处出租部分服务项目,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246907A号“虾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系结合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字号“虾潮”及主营项目进行主观创意设计而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859057号“潮虾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整体视觉、呼叫方式上完全不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餐厅、茶馆、快餐馆、餐馆、饭店、临时住宿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虾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盟合同、江北区虾潮餐馆营业执照、非住宅租赁合同;2、申请商标在店面招牌、手提袋、包装盒上的使用照片;3、申请商标宣传页、网页评论页面照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一项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上述服务上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复审范围仅限于餐厅、茶馆、快餐馆、餐馆、饭店、临时住宿处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虾潮”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中“虾潮”为其显著认读部分。引证商标为汉字组合“潮虾馆”,其中“馆”是服务性场所名称,显著性较弱,“潮虾”其显著认读部分。“虾潮”与“潮虾”汉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隔离观察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31786号“虾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虾潮及图 224317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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