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台豪车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中汇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509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880528号“文玉工贸WENYU及图”商标、第15667099号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