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71376号“Byebye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Byebye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380045号“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