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小海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22015号《关于第19127287号“WATERTI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887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9464230号“WATER'S 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公告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虽然引证商标被撤销的事实并非被诉决定作出的法定依据,但在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的情况下,对申请商标已没有驳回的必要。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8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根据我委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