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江旺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08170号“海天纯生HAI TIAN CHUN 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由“海天纯生”及其拼音、图形组合而成,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548329号“海天”商标、第7931272号图形商标、第4545556号“海天”商标、第3456997号“SEA SKY”商标、第1121678号“海天”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