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乐泰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中龙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68007号“湿禁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湿禁保”商标有着具体的含义,该商标与商品的功能、特点无任何的关联,也没有体现功能特点,只是一个臆造性的词语,不会使消费者误认功能特点。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湿禁保”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牙用光洁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故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