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魅妃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35772号“魅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9870134号“魅妃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44类注册的第20835672号“魅妃”商标已获得注册,且申请人已获得“魅妃 曼菲儿及图”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性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此外,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故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商标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企业签订的合同及发票、申请商标百度百科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99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我委对此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