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渝之缘品牌火锅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千里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62866号“BEST一烤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包含申请人独特的构思、含义、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人认可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4302、4303、4305、4306群组上的服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65108号“天下一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7510号“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44513号“BEST BU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表达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企业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已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4302、4303、4305、4306群组之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主要向我委提交了以下证据(主要为复印件):申请商标在企业门头招牌、菜单、餐具等方面的实际使用情况、户外广告宣传牌、大众点评团购界面截图等。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 、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委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BEST一烤天下”与引证商标三“BEST BUY及图”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BEST一烤天下”与引证商标一“天下一烤”均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二“天下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一烤天下”与引证商标一 “天下一烤”、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天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旅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