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2220171号“Y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461721号“Yin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被提起异议申请的证据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金融服务、融资租赁、经纪、信托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经纪、金融分析、受托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YIN”包含在引证商标中,且两商标未形成可区分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