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余培控股(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77861号“珊瑚碱性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296163号“珊瑚碱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双方就商标的归属问题已进行协商转让事宜,若转让完成,二者间将不存在任何冲突。2、“珊瑚碱性水”为申请人旗下主营品牌,其在多个类别上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股权证明文件;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虽称其将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转让事宜,但截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相关材料,且未作出协商进展情况说明。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分析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文字“珊瑚碱性”,且其整体亦未产生特定含义可资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