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钢票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78412号“钢票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钢票网”为申请人创作设计而成的暗示性标志,具有显著性,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著作权登记证书;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3、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我委认为,钢铁产业上下游企业进行贸易往来时用以代替现金支付的商业汇票,简称钢票。申请商标“钢票网”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务上,属于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直接描述,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著作权登记情况与本案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