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857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旗下“易电桩”品牌独创设计而成的显著标志,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858173号“电”商标、第22084584号“电及图”商标、第7260924号“电 中山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ZHONGSHAN HOUSEHOLD APPLIANCES INDUSTRY ASSOCIATI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新能源研发应用企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3、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阶段,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二状态证据;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逆变器(电)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变压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虽经一定设计,但仍易被识别为“电”,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电”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