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08518号“ONECON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116539号“ONECOIN”商标,第13278594、20760469、995714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要素、读音、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对“ONECONN及图”标识拥有排他的著作权。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在使用中获得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显著认读文字、构图细节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咨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部分“ONECONN”与引证商标一“ONECOIN”字母组合相近,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标识著作权登记情况与本案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