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牡丹江晟唐纸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国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90026号“蓝贝壳LANBEI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商标局引证的第4978462号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依法予以撤销在“浸药液的薄纸”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497846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