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钱赟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709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疗养院”服务上的申请,故不再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61897号“禾及图”商标不再属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03901号“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39239号“和 泰和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142412号“和天投资 HETIAN INVEST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560916号“付薇 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疗养院”服务上的申请,故,该项服务在商标局驳回决定中业已生效,不再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61897号“禾及图”商标不再属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准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