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人人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03306号“人人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8629872号“人人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
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引证商标经异议由商标局决定准予注册,其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道”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供暖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人人车”构成,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