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217351号“SONIA RYKIE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ONIA RYKIEL 15217351

阅读:163638 2018-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索尼亚•雷挪尔•时尚创造和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汉唐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12日对第15217351号“SONIA RYKIE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

  申请人:索尼亚•雷挪尔•时尚创造和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汉唐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12日对第15217351号“SONIA RYKIE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434218号、第656880号“SONIA RYKI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SONIA RYKIEL”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前既已在“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上使用“SONIA RYKIEL”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恶意抢注。四、申请人企业创始人Sonia Rykiel女士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既已在服装和时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企业创始人的姓名权。五、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提出的注册申请,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注册多达200多件商标,超出了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且被申请人与其他企业共用一个注册地址,并不实际进行经营活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截屏资料;

  2、中国媒体宣传报道资料、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3、申请人及申请人关联公司资料、国内外商标注册资料;

  4、申请人参加活动的资料;

  5、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宣传资料和销售资料;

  6、网络搜索资料;

  7、Sonia Rykiel女士履历、护照、出生证明资料;

  8、申请人企业信息资料;

  9、被申请人商标信息资料;

  10、其他知名商标搜索资料;

  11、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未违反法律规定。二、争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未侵犯他人姓名权,且Sonia Rykiel女士在眼镜行业并无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一致。

  申请人向我委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网络词典查询资料、网络搜索资料、在先案件裁定书、判决书复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充电器;眼镜”等商品上。经异议程序,商标局决定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3月14日《商标公告》1543期上。

  2、两件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9类“语音留言应答机;现金收入记录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两件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深圳特区报》、《长江商报》、《都市女报》、《21实际经济报道》、《广州日报》、《中国服饰报》、《中国纺织报》等报刊、杂志,凤凰网、新浪网、YOKA时尚网、网易、海报时尚网等多家网络媒体对Sonia Rykiel设计师及同名服装品牌、同名眼镜配饰进行了报道。

  4、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5、3、43等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二百余件商标,其中除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SONIA RYKIEL”商标相同的商标外,亦包含“施华路琪”、“慕玛尼”、“爱华蔻”、“聚美易购”、“纪兰熙”、“悍马西”、“九牧驰”、“卡姿貂”、“阿堡尼”、“翰江南”等与知名品牌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相关规定的内容亦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

  一、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SONIA RYKIEL”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故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申请人“SONIA RYKIEL”商标已成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眼镜”等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语音留言应答机;衣服”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四、《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企业创始人Sonia Rykiel女士的姓名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Sonia Rykiel女士的护照、出生证明资料、申请人企业信息资料可以证明,Sonia Rykiel女士为申请人企业的理事长及董事会成员,根据查明事实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Sonia Rykiel女士创立了同名服装品牌,且成为法国时尚类品牌的知名设计师,我国多家报刊杂志对Sonia Rykiel设计师进行了报道,Sonia Rykiel女士在我国的服装行业及时尚类品牌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文字与Sonia Rykiel设计师的姓名相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类商品是时尚类品牌常用配饰,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把争议商标与Sonia Rykiel设计师相联系从而损害Sonia Rykiel女士的姓名权。申请人提交的媒体宣传报道资料亦能够证明,在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标有“SONIA RYKIEL”标识的眼镜类商品已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此理应知晓,其在眼镜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综上,争议商标注册在“眼镜(光学);眼镜;眼镜盒;太阳镜;隐形眼镜;眼镜片;眼镜框;矫正透镜(光学);眼镜架”商品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在“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SONIA RYKIEL”商标使用在服装、眼镜等商品上,并经媒体宣传和报道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此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难谓善意。尤其考虑到,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5、3、43等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二百余件商标,其中除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SONIA RYKIEL”商标相同的商标外,亦包含“施华路琪”、“慕玛尼”、“爱华蔻”、“聚美易购”、“纪兰熙”、“悍马西”、“九牧驰”、“卡姿貂”、“阿堡尼”、“翰江南”等与知名品牌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委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217351号“SONIA RYKIE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ONIA RYKIEL 152173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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