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84427号“顺丰商业SFsfbest.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21058号“顺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7830号“sb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呼叫读音和含义上均具有明显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而且申请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在领域内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认知度,已具有强烈的可识别性,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固定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麻将牌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顺丰商业”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文字“顺丰”,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棋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二者共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