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金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96251号“老相食 LAO XIANG 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具有自己的显著性,品牌也具有相应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841875号“老湘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和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未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站中对申请商标及所获荣誉的介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老相食”及对应汉语拼音构成,与引证商标汉字“老湘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