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亿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41091号“宝德威BROADW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其中汉字“宝德威”是依据“BROADWN”音译而成,并已在其他类别上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唯一关系,具有明显的独创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968817号“宝德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行业属性及呼叫等方面完全不同,不会造成任何的误认和混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成功注册,申请商标也应当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在长时间的使用过程中,已经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与信赖,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完全能够证明服务的来源,不会造成任何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产品包装照片、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宝德威”、字母组合“BROADWN”及简单的图形组成,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宝德威”与引证商标“宝德威”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原则,因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其他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