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泽思金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49892号“ZAM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884593号“ZM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况已经核准注册。申请人正着手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转让、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其他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未提交共存协议或引证商标转让事宜等文件,故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排列顺序、字母构成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