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达文化旅游规划研宄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634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330361号“族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字母D图形在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