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30310号“NEW BREA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4273618号“呼吸BREA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仍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依法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以字母“BREATH”为重要组成部分,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