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凸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01684号“发条植物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065570号“发条物管 PROPERTY MANAGEMENT CLOCKWO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其注册情况将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影响。类似情况商标已并存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6日